检察院不批捕的条件
1. 证据不足 :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的,或者证据不能相互印证,不能查证属实。
2. 犯罪情节轻微 :犯罪情节显著轻微,不构成犯罪,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。
3. 属于特定情形 :
属于预备犯、中止犯、防卫过当、避险过当的;
主观恶性极小,如初犯、偶犯、从犯、胁从犯,并有自首、立功表现等;
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死亡的;
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;
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;
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,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;
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4. 社会危险性评估 :采取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,认为没有逮捕必要的。
5. 其他特殊情况 :
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,有悔罪表现,家庭、学校或社区具备监护、帮教条件的;
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或有严重疾病的;
犯罪嫌疑人是孕妇或哺乳期的妇女。
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时,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,依法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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